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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43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過捲預防裝置。但使
用絞車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本條新增,增列過捲預防裝置之設置。
二、起重桿未設過捲預防裝置者,當操作不慎,吊物撞上捲上裝置,鋼索斷裂,荷物
    落下,肇生事故,爰規定應過捲預防裝置;為以絞車為動力者,可在過捲揚時,
    以摩擦偶合離合裝置,使吊荷物上升碰到檔版或捲上裝置,離合器空轉打滑,使
    吊升物仍停留在上極限位置,不因鋼索過捲斷裂而吊荷物落下之虞,故予但書刪
    除。
三、參照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四‧一‧一節規定。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條次變更,由原第七十條移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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