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 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前項起重桿應以銘牌等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吊升荷重。
一、本條新增,增列起重桿之標示。 二、起重桿之額定荷重應於操作人員等易見處明確標示,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三、起重桿應以銘牌等標示製造者名稱、製造年月日、吊升荷重等事項。 四、參照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七‧一節規定。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八十六條移列。並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