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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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52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控制荷重或吊桿下降
所必要之制動裝置。
前項制動裝置,應設起重桿動力被遮斷時,能自行制動之設備。但以人力
操作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本條新增,增列吊升裝置等之制動裝置。
二、制動裝置以人力操作以外者,當動力被遮斷時,應具能自行制動之功能;以人力
    操作者,其行程、力量等,另有構造規定。
三、參照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三‧一‧一節規定。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條次變更,由原第七十九條移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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