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控制荷重或吊桿下降 所必要之制動裝置。 前項制動裝置,應設起重桿動力被遮斷時,能自行制動之設備。但以人力 操作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增列吊升裝置等之制動裝置。 二、制動裝置以人力操作以外者,當動力被遮斷時,應具能自行制動之功能;以人力 操作者,其行程、力量等,另有構造規定。 三、參照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三‧一‧一節規定。
條次變更,由原第七十九條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