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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57 條
雇主對於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或主柱、吊桿長度未滿十二公尺之人字臂起
重桿,其結構部分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前項木材不得有顯著之蛀蝕、裂隙、節或傾斜纖維等強度上之缺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本條新增,增列起重桿材料之限制。
二、起重桿之結構部份應使用鋼材,對吊升荷重小或吊桿、主柱長度短者,其荷重受
    限制,得使用木材,為不得有蛀蝕等缺陷,構成強度之損害。
三、參照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五‧三‧六節及第五‧三‧七節規定。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條次變更,由原第八十三條移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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