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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64 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
指揮。但起重機具操作者單獨作業時,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起重機具作業時,附近多有其他勞工從事關聯性作業,或有複數承攬廠商共同作
    業,彼此聯絡協調有賴統一指揮信號,以維安全,故規定應指派專人負責指揮。
    惟如僅起重機具操作者一人單獨作業時,因附近並無其他人在場,不致構成彼此
    作業之干擾性,得不予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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