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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67 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其安全係數應在四以上。馬鞍環之安全係數應
在五以上。
前項安全係數為吊鉤或馬鞍環之斷裂荷重值除以吊鉤或馬鞍環個別所受最
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吊鉤、馬鞍環之安全係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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