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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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68 條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鋼索,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鋼索廢用基準。
三、顯著變形包括壓潰、壓扁、心線突出或呈波浪形等;顯著腐蝕例如素線表面呈現
    明顯銹蝕斑點( pitting),其腐蝕程度影響強度者;扭結(kink)包括連續反
    轉、纏繞等彎曲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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