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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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73 條
雇主對於使用鏈條吊升裝置、鏈條拉桿吊升裝置或以電磁、真空吸著方式
之吊掛用具等,進行吊掛作業時,應確認在各該吊掛用具之荷重容許範圍
內使用。
前項使用以電磁或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應適於其吊掛荷物之形狀及
表面狀態等。
雇主對於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應注意該吊鉗、吊夾,為橫吊
用或直吊用等之用途限制,並應在該吊鉗、吊夾之荷重容許條件範圍內使
用。
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如吊舉物有傾斜或滑落之虞時,應搭配
使用副索及安全夾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使用特殊構造之鏈條吊升裝置、鍊條拉桿吊升裝置(Chain lever hoist)
    等,其使用之限制,應在各該吊掛用具之荷重容許範圍內使用。所稱鏈條拉桿吊
    升裝置,指使用鏈條將荷物捲上、捲下之特殊構造吊掛用具。
三、以電磁、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等,應適於其吊掛荷物之形狀及表面狀態,例
    如電磁吊升,適用於難以裝載之鐵材搬運,泛用於廢鐵之搬運,鐵材表面如附著
    非磁性物即不適合。真空吸著方式者用於玻璃等表面光滑之片狀板料,如表面不
    平滑者,其密合性不佳,吸著力不足,將造成危險。
四、吊鉗、吊夾分夾住水平面之橫吊用或夾住垂直面之直吊用等,係以其摩擦力支撐
    夾緊荷物,故應於荷重容許條件範圍內使用。如吊舉物有傾斜或滑落之虞時,應
    搭配使用副索及安全夾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