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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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81 條
雇主於從事室外升降機之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之檢修、調整、組配或拆
卸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
    及監督勞工作業。
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並設置警告標示。
三、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室外升降機升降路塔等之檢修等作業,應有指揮
    監督人員,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及惡劣氣候下禁止作業。
二、室外升降機之升降路塔狀構造物或導航支持塔之組配、拆卸等時,應有監督人員
    指揮作業,作業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惡劣天氣下禁止作業,以資安全。
三、「升降路」改「升降路塔」、「導軌」改「導軌支持塔」,以資明確。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九十三條移列。並文字修正。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刪除贅字「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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