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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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89 條
雇主對於實施營建用提升機之豎坑或基底部分打掃作業時,應於搬器下方
橫置足以承受搬器重量之角材、原木等,並使用制動裝置確實防止搬器之
落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提升機底部打掃作業之措置。
二、於提升機底部打掃作業,為防止其搬器落下,造成危險,應有安全措置,爰予規
    定。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二十一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將控制修正為防止,墜落修正為落下,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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