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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90 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應增設拉
索以預防其倒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強風時之措置。
二、受強風吹襲有倒塌之虞時,應增設拉索數目,以固定之。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二十二條移列。
二、刪除贅字「如」。
三、將瞬間風速每秒三十五公尺修正為每秒三十公尺,使防止強風危害,更趨嚴謹。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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