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露天開挖:指於室外採人工或機械實施土、砂、岩石等之開挖,包括 土木構造物、建築物之基礎開挖、地下埋設物之管溝開挖與整地,及 其他相關之開挖。 二、露天開挖作業:指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之作業。 三、露天開挖場所:指露天開挖區及與其相鄰之場所,包括測量、鋼筋組 立、模板組拆、灌漿、管道及管路設置、擋土支撐組拆與搬運,及其 他與露天開挖相關之場所。
一、本條新增。 二、明確定義露天開挖及露天開挖作業,以資遵循。
一、為明確規範第五章露天開挖之防災作為,爰重新檢討修訂本條「露天開挖」、「 露天開挖作業」及「露天開挖場所」等名詞定義,以資明確。 二、原露天開挖作業包括「露天開挖」與「於開挖區及其鄰近處所相關之作業,包括 測量、鋼筋組立、模板組拆、灌漿、管道及管路設置、擋土支撐組拆與搬運作業 」兩種情形,為避免名詞混淆,爰重新定義「露天開挖作業」及「露天開挖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