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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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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01 條
雇主對於以潛盾工法施工之隧道、坑道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未經許可禁止在隧道內進行氣體熔接、熔斷或電焊作業。
二、未經許可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源進入隧道。
三、柴油引擎以外之內燃機不得在隧道內使用。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