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以潛盾工法施工之隧道、坑道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未經許可禁止在隧道內進行氣體熔接、熔斷或電焊作業。 二、未經許可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源進入隧道。 三、柴油引擎以外之內燃機不得在隧道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