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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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02 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挖掘(以下簡稱隧道等挖掘)作業或襯砌(以下簡稱
隧道等襯砌)作業,應指定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或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於
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第五款增列隧道等挖掘或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應負指揮監督之管制責任,現行條文第
五款順移為第六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文字酌作修正,調整為與其他作業主管條文內容
相同,以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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