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以預鑄法施放沉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預鑄沉箱堆置應平穩、堅固。 二、於沉箱面上作業時應有防止人員、車輛、機具墜落之設備。 三、施放作業前對拖船、施放鋼索、固定裝置等,應確認無異常狀態。 四、對拖曳航道應事先規劃,如深度不足時,應即予疏濬。 五、水面、水下作業人員,於共同作業時,應建立統一信號系統,要求作 業人員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