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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08 條
雇主對於以動力打擊、振動、預鑽等方式從事打樁、拔樁等樁或基樁施工
設備 (以下簡稱基樁等施工設備) 之機體及其附屬裝置、零件,應具有適
當其使用目的之必要強度,並不得有顯著之損傷、磨損、變形或腐蝕。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