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10 條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捲揚鋼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
一、有接頭者。
二、鋼纜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三、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四、已扭結者。
五、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