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拔樁設備之捲揚鋼纜、滑車等,應使用具有充分強度之鉤環或金 屬固定具與樁等確實連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