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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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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17 條
雇主對於以蒸氣或壓縮空氣為動力之基樁等施工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為防止落錘動作致蒸氣或空氣軟管與落錘接觸部份之破損或脫落,應
    使該等軟管固定於落錘接觸部分以外之處所。
二、應將遮斷蒸氣或空氣之裝置,設置於落錘操作者易於操作之位置。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