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捲揚裝置,當其捲胴上鋼纜發生亂股時,不得 在鋼纜上加以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