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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19 條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捲揚裝置於有荷重下停止運轉時,應以金屬擋
齒阻擋或以固定夾確實剎車,使其完全靜止。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