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組配,應就下列規定逐一確認: 一、構件無異狀方得組配。 二、機體繫結部份無鬆弛及損傷。 三、捲揚用鋼纜、環槽滑輪及滑車裝置之安裝狀況良好。 四、捲揚裝置之剎車系統之性能良好。 五、捲揚機安裝狀況良好。 六、牽條之配置及固定狀況良好。 七、基腳穩定避免倒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