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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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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26 條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組配,應就下列規定逐一確認:
一、構件無異狀方得組配。
二、機體繫結部份無鬆弛及損傷。
三、捲揚用鋼纜、環槽滑輪及滑車裝置之安裝狀況良好。
四、捲揚裝置之剎車系統之性能良好。
五、捲揚機安裝狀況良好。
六、牽條之配置及固定狀況良好。
七、基腳穩定避免倒塌。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