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控索之放鬆時,應使用拉力配重或捲揚機等適當 方法,並不得加載荷重超過從事放鬆控索之勞工負荷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