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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29 條
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鋼筋應分類整齊儲放。
二、使從事搬運鋼筋作業之勞工戴用手套。
三、利用鋼筋結構作為通道時,表面應舖以木板,使能安全通行。
四、使用吊車或索道運送鋼筋時,應予紮牢以防滑落。
五、吊運長度超過五公尺之鋼筋時,應在適當距離之二端以吊鏈住或拉
    索捆紮拉緊,保持平穩以防擺動。
六、構結牆、柱、墩基及類似構造物之直立鋼筋時,應有適當支持;其有
    傾倒之虞者,應使用拉索或撐桿支持,以防傾倒。
七、禁止使用鋼筋作為拉索支持物、工作架或起重支持架等。
八、鋼筋不得散放於施工架上。
九、暴露之鋼筋應採取彎曲、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但其正上方無
    勞工作業或勞工無虞跌倒者,不在此限。
十、基礎頂層之鋼筋上方,不得放置尚未組立之鋼筋或其他物料。但其重
    量未超過該基礎鋼筋支撐架之荷重限制並分散堆置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一、文字修正,「鉤」修正為「」;「從事牆、柱」修正為「構結牆、柱」;「立
    體鋼筋」修正為「直立鋼筋」。
二、第六款增列「類似構造物」,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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