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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3 條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有發生倒塌、崩塌之虞之場所作業者,應有防止發生倒
塌、崩塌之設施:
一、邊坡上方或其周邊。
二、構造物或其他物體之上方、內部或其周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勞工於邊坡上方或其周邊之場所作業,有發生倒塌崩塌災害之虞,爰將鄰近改為
    上方或其周邊,以資周延。
二、職災案例有勞工於構造物或其他物體(如電線桿、樹木、消波塊鋼模、地樑鋼筋
    )之上方、內部或其周邊工作發生倒塌崩塌災害,爰增列其他物體,並將鄰近改
    為上方、內部或其周邊,以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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