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
-
一、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模板支撐之構築,應依技師法、
建築師法及營造業法等相關法規所定具有建築、結構之專長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
妥為設計,其餘模板支撐,由專人設計,並簽章確認之,以加強模板支撐安全。
二、增列第二項,規範模板支撐之設計、施工及查核等機制,並規範模板支撐拆除前
,應保存設計、施工圖說、混凝土澆置計畫、查驗等相關資料及簽認紀錄備查。
三、增列第三項,規範由委外設計者提供之施工圖說,應經專任工程人員確認,變更
時應重新製作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
-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
一、模板支撐於拆除作業時,亦會因載重或拆除程序錯誤發生倒塌崩塌災害,爰將模
板支撐之「構築」修正為「構築及拆除」,要求拆除亦應設計簽章、雇主應置備
施工圖說及建立查驗機制,以資周延。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之專人規定,移列至第二款,並增列專人應簽章確認施工圖
說。原條文第二、三項之內容移列至第一款,並增列專任工程人員應簽章確認施
工圖說。
三、原條文第三項前段之內容已包含於第一款中,爰予刪除。
四、將第八款「防護網」修正為「安全網」,款次修正及其他文字修正。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
一、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二條第四款第六目規定,工程中模板支撐高
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為丁類營造工程,又依同辦法第
十七條及附件十五,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檢附之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應由
開業建築師或執業技師簽章,援引前揭規定,將第一款原高度五公尺以上,且面
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調整至高度七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三百三十
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以資周延。
二、模板支撐構築及拆除之設計、簽章確認提升為由專業技師辦理,爰將第一款第一
目修正為「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
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以資規範。
三、模板支撐之設計分析,應具有結構力學與支撐材料之專業能力,第一款第一目相
關執業技師包含建築師、土木技師及結構技師。
四、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
第八款及第九款「橋樑」修正為「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