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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31-1 條
雇主對於橋梁工程採支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及以起重機從事節塊吊裝工
法或全跨吊裝工法等方式施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節塊之構築,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事先就工作車及其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依預期之荷重、混凝土
      澆置方法及工作車推進時之移動荷重等因素,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
      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
      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二)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工作車未完
      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四)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本款規
      定辦理。
二、組立、拆除工作車時,應指派專人決定作業方法及於現場直接指揮作
    業,並確認下列事項:
(一)依前款組立及拆除之施工圖說施工。
(二)工作車推進前,軌道應確實錨錠。
(三)工作車推進或灌漿前,承載工作車之箱型梁節塊,應具備充分之預
      力強度。
三、工作車之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之材料,不得有明顯之損傷、變形或
    腐蝕。使用錨錠之鋼棒型號不同時,鋼棒應標示區別之。
四、工作車推進或灌漿前,工作車連接構件之螺栓、插銷等應妥實設置。
五、工作車、節塊推進時,應設置防止人員進入推進路線下方之設施。
六、工作車應設置制動停止裝置。
七、工作車千斤頂之墊片或墊塊,應採取繫固措施,以防止滑脫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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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一、文字修正,「支撐架或工作車之組立」修正為「組立支撐架或工作車時」;「工
    作台」修正為「工作臺」;刪除「以利推進時失控之制動」。
二、承載橋樑工作車之箱型樑節塊之預力強度,於施加預力時,即應確認符合原始設
    計圖說之預力強度值,有設計資料可查。
三、支撐架或工作車應設置制動停止裝置之目的,在於推進支撐架或工作車如有制動
    之必要時,得以操作之。
四、橋樑支撐先進工法(advanced shoring bridge construction method) 又稱活
    動模板工法;本工法基本程序為拆除外模放下支撐鋼架,推動移置至下一跨之墩
    柱上,將支撐鋼架固定,外模調整組裝定位,進行底、腹模版鋼筋彎紮與配置鋼
    鍵套管,移動內模至定位,頂版鋼筋彎紮,並澆置混凝土;俟混凝土強度足夠後
    進行預力施拉。重複上述步驟至下一跨,再逐跨完成。
五、第二款明定指派專人確認之事項,查支撐先進工法施工使用之工作車於組立、推
    進移動等過程中,可能因作業不慎而致工作車倒塌造成傷亡;另支撐架用以承受
    支撐鋼架、模板、混凝土等荷重,亦為核心設施;為避免發生橋樑支撐架或工作
    車倒塌事故,爰規定組立支撐架或工作車時,應指派專人於現場直接指揮作業及
    確認,以加強施工安全管理。
六、為避免誤用錨錠鋼棒而造成事故,爰於第三款規範錨錠鋼棒型號不同時,應標示
    區別之。
七、增列第七款,工作車千斤頂之墊片或墊塊防止滑脫偏移措施。
八、原第七款移列於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二。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支撐架為工作車之支撐,爰刪除「支撐架或」等文字。
二、鑑於工作車等臨時施工設備常因未設計或未按圖施工,致設備缺陷引起倒塌崩塌
    災害,爰第一款第一目新增規範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由營建法規、技師法等所
    定具有建築、土木、結構等專長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妥為設計,雇主應置備施
    工圖說,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
三、第一款第二目新增規範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應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及建立按施
    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等措施,以加強施工安全管理。
四、第一款第三目新增規範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工
    作車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五、第一款第四目新增自辦或委外設計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如有變更設計時,其強
    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六、鑑於近日蘇花改工程懸臂工作車安全防護平臺於空中拆解時,發生勞工連同崩解
    之安全防護平臺墜落至地面致死,第二款增訂於拆除工作車時,亦應指派專人於
    現場指揮監督,並確認依拆除之施工圖說施工,爰將「組立支撐架或工作車」修
    正為「組立、拆除工作車」,「組立圖及施工圖說」修正為「組立及拆除之施工
    圖說」。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一、實務上橋梁上部結構工法多樣,第一項橋梁工程如採吊裝工法施工,增列「以起
    重機從事節塊吊裝工法或全跨吊裝工法」文字,以資周延。
二、橋梁依所列方法施工者,其構築及拆除之設計、簽章確認提升為由專業技師辦理
    ,爰將第一款第一目修正為「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
    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以資規範。
三、橋梁工程工作車及節塊之設計分析,應具有結構力學及混凝土材料之專業能力,
    第一款第一目相關執業技師包含建築師、土木技師及結構技師。
四、橋梁工程如以工作車推進節塊施工,完工後工作車拆除,節塊成為橋梁結構體,
    爰第一款第一目增列「節塊之構築」應依規定辦理,及第五款文字配合修正,以
    資周延。
五、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
    第一項「橋樑」修正為「橋梁」、第二款第三目「箱型樑」修正為「箱型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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