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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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修正,「支撐架或工作車之組立」修正為「組立支撐架或工作車時」;「工
作台」修正為「工作臺」;刪除「以利推進時失控之制動」。
二、承載橋樑工作車之箱型樑節塊之預力強度,於施加預力時,即應確認符合原始設
計圖說之預力強度值,有設計資料可查。
三、支撐架或工作車應設置制動停止裝置之目的,在於推進支撐架或工作車如有制動
之必要時,得以操作之。
四、橋樑支撐先進工法(advanced shoring bridge construction method) 又稱活
動模板工法;本工法基本程序為拆除外模放下支撐鋼架,推動移置至下一跨之墩
柱上,將支撐鋼架固定,外模調整組裝定位,進行底、腹模版鋼筋彎紮與配置鋼
鍵套管,移動內模至定位,頂版鋼筋彎紮,並澆置混凝土;俟混凝土強度足夠後
進行預力施拉。重複上述步驟至下一跨,再逐跨完成。
五、第二款明定指派專人確認之事項,查支撐先進工法施工使用之工作車於組立、推
進移動等過程中,可能因作業不慎而致工作車倒塌造成傷亡;另支撐架用以承受
支撐鋼架、模板、混凝土等荷重,亦為核心設施;為避免發生橋樑支撐架或工作
車倒塌事故,爰規定組立支撐架或工作車時,應指派專人於現場直接指揮作業及
確認,以加強施工安全管理。
六、為避免誤用錨錠鋼棒而造成事故,爰於第三款規範錨錠鋼棒型號不同時,應標示
區別之。
七、增列第七款,工作車千斤頂之墊片或墊塊防止滑脫偏移措施。
八、原第七款移列於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二。
-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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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撐架為工作車之支撐,爰刪除「支撐架或」等文字。
二、鑑於工作車等臨時施工設備常因未設計或未按圖施工,致設備缺陷引起倒塌崩塌
災害,爰第一款第一目新增規範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由營建法規、技師法等所
定具有建築、土木、結構等專長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妥為設計,雇主應置備施
工圖說,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
三、第一款第二目新增規範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應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及建立按施
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等措施,以加強施工安全管理。
四、第一款第三目新增規範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工
作車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五、第一款第四目新增自辦或委外設計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如有變更設計時,其強
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六、鑑於近日蘇花改工程懸臂工作車安全防護平臺於空中拆解時,發生勞工連同崩解
之安全防護平臺墜落至地面致死,第二款增訂於拆除工作車時,亦應指派專人於
現場指揮監督,並確認依拆除之施工圖說施工,爰將「組立支撐架或工作車」修
正為「組立、拆除工作車」,「組立圖及施工圖說」修正為「組立及拆除之施工
圖說」。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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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務上橋梁上部結構工法多樣,第一項橋梁工程如採吊裝工法施工,增列「以起
重機從事節塊吊裝工法或全跨吊裝工法」文字,以資周延。
二、橋梁依所列方法施工者,其構築及拆除之設計、簽章確認提升為由專業技師辦理
,爰將第一款第一目修正為「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
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以資規範。
三、橋梁工程工作車及節塊之設計分析,應具有結構力學及混凝土材料之專業能力,
第一款第一目相關執業技師包含建築師、土木技師及結構技師。
四、橋梁工程如以工作車推進節塊施工,完工後工作車拆除,節塊成為橋梁結構體,
爰第一款第一目增列「節塊之構築」應依規定辦理,及第五款文字配合修正,以
資周延。
五、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
第一項「橋樑」修正為「橋梁」、第二款第三目「箱型樑」修正為「箱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