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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31-2 條
雇主對於預力混凝土構造物之預力施作,應俟混凝土達一定之強度,始得
放鬆或施拉鋼鍵,且施拉預力之千斤頂及油壓機等機具,應妥為固定。
施拉預力時及施拉預力後,雇主應設置防止鋼鍵等射出危害勞工之設備,
並採取射出方向禁止人員出入之設施及設置警告標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一、本條由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七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及分項規範。
二、混凝土具有高抗壓性,惟抗拉強度卻極弱,預力施作即據此特性,在拉力側配置
    高拉力鋼鍵,並在承受載重前先行導入預力,使拉力側混凝土先承受其容許應力
    以下之壓應力,以抵消加載重後產生之拉應力,俾提高構件之結構強度。
三、預力鋼鍵較易在預力施加過程中,發生鋼鍵破壞,引發爆裂而傷人,爰規範雇主
    應採防止鋼鍵射出等危害事項。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一、預力混凝土不僅應用於橋梁工程,亦可以用來製作梁、版等一般結構構件,爰擴
    大本條之適用範圍,將「橋樑工程」修正為「預力混凝土構造物」。
二、預力混凝土按鋼鍵施拉時機有先拉法與後拉法之分,其中先拉法是先張拉鋼鍵後
    澆灌混凝土,俟混凝土達到一定的強度後,放鬆鋼鍵,鋼鍵在回縮時擠壓混凝土
    ,使混凝土獲得預壓力,後拉法則需在混凝土澆置和養護完成之後再施加預力,
    爰依實際施工方法敘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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