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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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32 條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支柱之基礎,應依土質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挖除表土及軟弱土層。
二、回填礫石、再生粒料或其他相關回填料。
三、整平並滾壓夯實。
四、鋪築混凝土層。
五、鋪設足夠強度之覆工板。
六、注意場撐基地週邊之排水,豪大雨後,排水應宣洩流暢,不得積水。
七、農田路段或軟弱地盤應加強改善,並強化支柱下之土壤承載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一、文字修正,「預力混凝土」修正為「混凝土」。
二、增列第五款之覆工板應具足夠強度規定,以確保覆工鈑無貫穿之虞。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一、為鼓勵使用再生粒料,減少天然砂石使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爰將第二款修正
    為「回填礫石、再生粒料或其他相關回填料」,以資遵循。
二、所稱再生粒料,指經再利用處理程序後所產生之粒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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