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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35 條
雇主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
二、高度超過三點五公尺者,每隔二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
    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
    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三、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不得以
    鋼筋等替代使用。
四、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一、文字修正,將超越修正為超過;三.五修正為三點五;時修正為者;每二公尺修
    正為每隔二公尺,頂版修正為頂板。
二、可調鋼管支柱以貫材、木板等介面連接使用,俗稱「菜瓜棚」,前已發生數起灌
    漿時支柱倒塌、崩塌造成多人死傷之重大災害,為增進安全,第一款爰予限制可
    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
三、刪除第二款,因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第二款已無必要,爰予刪除,其餘款次
    遞改。
四、依破壞力學理論分析,以結構拘束可防止支柱挫屈,爰配合修正水平繫條應與牆
    、柱等妥實連結;並刪除贅字「以上」。
五、配合增列貫材應固定置於鋼製頂板或托架之上,以資周延。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第四
款「樑」修正為「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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