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36 條
雇主以鋼管施工架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鋼管架間,應設置交叉斜撐材。
二、於最上層及每隔五層以內,模板支撐之側面、架面及每隔五架以內之
    交叉斜撐材面方向,應設置足夠強度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
    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三、於最上層及每隔五層以內,模板支撐之架面方向之二端及每隔五架以
    內之交叉斜撐材面方向,應設置水平繫條或橫架。
四、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
五、支撐底部應以可調型基腳座鈑調整在同一水平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一、依破壞力學理論分析,以結構拘束可防止支柱挫屈,爰增列水平繫條應與牆、柱
    、橋墩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二、增列貫材應固定置於鋼製頂板或托架之上,以資周延。
三、第二款、第四款配合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修正,俾具一致性。
四、刪除贅字「與鋼管架」。
五、第二款文字配合第三款之一致性。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第四
款「樑」修正為「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