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以鋼管施工架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鋼管架間,應設置交叉斜撐材。 二、於最上層及每隔五層以內,模板支撐之側面、架面及每隔五架以內之 交叉斜撐材面方向,應設置足夠強度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 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三、於最上層及每隔五層以內,模板支撐之架面方向之二端及每隔五架以 內之交叉斜撐材面方向,應設置水平繫條或橫架。 四、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 五、支撐底部應以可調型基腳座鈑調整在同一水平面。
一、依破壞力學理論分析,以結構拘束可防止支柱挫屈,爰增列水平繫條應與牆、柱 、橋墩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二、增列貫材應固定置於鋼製頂板或托架之上,以資周延。 三、第二款、第四款配合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修正,俾具一致性。 四、刪除贅字「與鋼管架」。 五、第二款文字配合第三款之一致性。
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第四 款「樑」修正為「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