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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37 條
雇主以型鋼之組合鋼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柱高度超過四公尺者,應每隔四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
    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
    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二、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一、依破壞力學理論分析,以結構拘束可防止支柱挫屈,爰增列水平繫條應與牆、柱
    、橋墩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二、增列貫材應固定置於鋼製頂板或托架之上,以資周延。
三、第一款、第二款配合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修正,俾具一致性。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第二
款「樑」修正為「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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