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置有容積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漏斗之混凝土拌合機,應有防止人體 自開口處捲入之防護裝置、清掃裝置與護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