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支撐混凝土輸送管之固定架之設計,應考慮荷重及振動之影響。 輸送管之管端及彎曲處應妥善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