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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42 條
雇主對於混凝土澆置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有液壓或氣壓操作之混凝土吊桶,其控制出口應有防止骨材聚集於
    桶頂及桶邊緣之裝置。
二、使用起重機具吊運混凝土桶以澆置混凝土時,如操作者無法看清楚澆
    置地點,應指派信號指揮人員指揮。
三、禁止勞工乘坐於混凝土澆置桶上,及位於混凝土輸送管下方作業。
四、以起重機具或索道吊運之混凝土桶下方,禁止人員進入。
五、混凝土桶之載重量不得超過容許限度,其擺動夾角不得超過四十度。
六、混凝土拌合機具或車輛停放於斜坡上作業時,除應完全剎車外,並應
    將機具或車輛墊穩,以免滑動。
七、實施混凝土澆置作業,應指定安全出入路口。
八、澆置混凝土前,須詳細檢查模板支撐各部份之連接及斜撐是否安全,
    澆置期間有異常狀況必須停止作業者,非經修妥後不得作業。
九、澆置梁、樓板或曲面屋頂,應注意偏心載重可能產生之危害。
十、澆置期間應注意避免過大之振動。
十一、以泵輸送混凝土時,其輸送管與接頭應有適當之強度,以防止混凝
      土噴濺及物體飛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模板支撐如於混凝土澆置期間發生倒塌,通常為不及反應之瞬間發生,為保護澆置期
間勞工安全,第八款刪除「須指派模板工巡視」及文字修正。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一、實務上有勞工位於混凝土輸送管下方發生職業災害,為防止此類危害,爰第三款
    增列禁止勞工「位於混凝土輸送管下方作業」,以資周延。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第六款「機械」修正為「機具或車輛」,以資周延。
三、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
    第九款「澆置樑」修正為「澆置梁」,以資周延。
四、第十一款之「輸送管接頭」修正為「輸送管與接頭」,可含納二部分構件;另混
    凝土澆置亦有物體飛落危害之可能,爰文字末增列「及物體飛落」,以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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