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以泵輸送混凝土作業前,應確認攪拌器及輸送管接頭狀況良好, 作業時攪拌器攪刀之護蓋不得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