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44 條
雇主對於模板之吊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起重機或索道吊運時,應以足夠強度之鋼索、纖維索或尼龍繩索
    捆紮牢固,吊運前應檢查各該吊掛索具,不得有影響強度之缺陷,且
    所吊物件已確實掛妥於起重機之吊具。
二、吊運垂直模板或將模板吊於高處時,在未設妥支撐受力處或安放妥當
    前,不得放鬆吊索。
三、吊升模板時,其下方不得有人員進入。
四、放置模板材料之地點,其下方支撐強度須事先確認結構安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一、因鋼索不易彎曲,捆紮模板不盡牢固,為配合事實需要,增列撓性較佳之纖維索
    、尼龍繩索可用於吊掛模板之用,並規範其應具足夠強度。
二、選用鋼索、纖維索或尼龍繩索等吊掛用具,應具足夠強度,須綜合考量吊舉物重
    量、吊掛方式、吊掛角度及風力等,因個案情況不一,並非單一對應之強度值,
    故以足夠強度規範較周延。
三、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安全事項,於「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已有規定
    可循,爰修正第一款。
四、文字修正,將「檢查鋼索表面有無不良情況」修正為「檢查各該吊掛索具,不得
    有影響強度之缺陷」;「是否確實固定」修正為「所吊物件已確實掛妥於起重機
    之吊具」,以資明確。
五、吊升模板時,其下方不得有人員進入之對象不限於作業人員,爰將「作業人員」
    修正為「人員」,俾涵蓋所有人員在內,以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