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拆除模板後之部分結構物施工時,非經由專人之周詳設計、考慮 ,不得荷載超過設計規定之容許荷重;新澆置之樓板上繼續澆置其上層樓 板之混凝土時,應充分考慮該新置樓板之受力荷重。
酌作文字修正,將「部份」修正為「部分」,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