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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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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47 條
雇主應依構造物之物質、形狀、混凝土之強度及其試驗結果、構造物上方
之工作情形及當地氣候之情況,確認構造物已達到安全強度之拆模時間,
方得拆除模板。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