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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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48 條
雇主對於鋼構吊運、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吊運長度超過六公尺之構架時,應在適當距離之二端以拉索捆紮拉緊
    ,保持平穩防止擺動,作業人員在其旋轉區內時,應以穩定索繫於構
    架尾端,使之穩定。
二、吊運之鋼材,應於卸放前,檢視其確實捆妥或繫固於安定之位置,再
    卸離吊掛用具。
三、安放鋼構時,應由側方及交叉方向安全支撐。
四、設置鋼構時,其各部尺寸、位置均須測定,且妥為校正,並用臨時支
    撐或螺栓等使其充分固定,再行熔接或鉚接。
五、鋼梁於最後安裝吊索鬆放前,鋼梁二端腹鈑之接頭處,應有二個以上
    之螺栓裝妥或採其他設施固定之。
六、中空格柵構件於鋼構未熔接或鉚接牢固前,不得置於該鋼構上。
七、鋼構組配進行中,柱子尚未於二個以上之方向與其他構架組配牢固前
    ,應使用格柵當場栓接,或採其他設施,以抵抗橫向力,維持構架之
    穩定。
八、使用十二公尺以上長跨度格柵梁或桁架時,於鬆放吊索前,應安裝臨
    時構件,以維持橫向之穩定。
九、使用起重機吊掛構件從事組配作業,其未使用自動脫裝置者,應設
    置施工架等設施,供作業人員安全上下及協助鬆脫吊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一、文字修正,刪除贅字「以上」;「兩端」修正為「二端」;「以防」修正為「防
    止」;「暴露於其」修正為「在」;「鋼料」修正為「鋼材」;「置放前」修正
    為「卸放前」;「將其捆妥」修正為「檢視其確實捆妥」;「繫於固定之位置」
    修正為「繫固於安定之位置」;「撐住」修正為「支撐」;「構牢固」修正為「
    組配牢固」;「E柵」之「E」為罕用字,爰予修正為「格柵」;「如」修正為
    「其」;「鉤」修正為「」。
二、鋼材被吊升至擬置放位置時,為防止鬆纜引起吊升物料飛落危害,應先檢視鋼材
    是否捆妥或繫固於安定之位置,再行脫,以資安全。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第五
款「鋼樑」修正為「鋼梁」、第八款「格柵樑」修正為「格柵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