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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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列鋼構之「組立、架設、爬升、解體或變更」等作業,為本條適用範圍,以資
明確周延。
二、進行拆除作業時,得免除汰換待拆物件之不良品,惟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
、器具等,仍有必要,爰予配合修正第二項。
三、增列第三項,列舉鋼構組配之範圍,以資明確。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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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第二款文字酌作修正,調整為與其他作業主管條文內容相同,第一項第五
款增列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應負指揮監督之管制責任,現行條文第五款順移為第六
款,以資周延。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
第三項第三款「橋樑」修正為「橋梁」。
三、原「伸臂伸高起重機」用語錯誤,爰將第三項第四款修正為「升高伸臂起重機」
,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