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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50 條
雇主於鋼構組配作業進行組合時,應逐次構築永久性之樓板,於最高永久
性樓板上組合之骨架,不得超過八層。但設計上已考慮構造物之整體安全
性者,不在此限。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