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於鋼構組配作業進行組合時,應逐次構築永久性之樓板,於最高永久 性樓板上組合之骨架,不得超過八層。但設計上已考慮構造物之整體安全 性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