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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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51 條
雇主對於鋼構建築之臨時性構臺之舖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於放置起重機或其他機具之臨時性構臺,應依預期荷重妥為設計具
    充分強度之木板或座鈑,緊密舖設及防止移動,並於下方設置支撐物
    ,且確認其結構安全。
二、不適於舖設臨時性構臺之鋼構建築,且未使用施工架而落距差超過二
    層樓或七點五公尺以上者,應張設安全網,其下方應具有足夠淨空,
    以防彈動下沉,撞及下面之結構物。安全網於使用前須確認已實施耐
    衝擊試驗,並維持其效能。
三、以地面之起重機從事鋼構組配之高處作業,使勞工於其上方從事熔接
    、上螺絲等接合,或上漆作業者,其鋼梁正下方二層樓或七點五公尺
    高度內,應安裝密實之舖板或採取相關安全防護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一、文字修正,將「七.五」修正為「七點五」;「併接或」修正為「接合,」;刪
    除贅字「如」、「的」。
二、木板或座鈑增列應「具充分強度」。
三、鑑於安全網之性能試驗屬於商品出廠檢驗範圍,並非可於現場實施,且國家標準
    目前尚無耐燃試驗規定,爰修正第二款為確認安全網已實施耐衝擊試驗,並維持
    其效能,以資可行。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第三
款「鋼樑」修正為「鋼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