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鋼構之組配,地面或最高永久性樓板層上,不得有超過四層樓以 上之鋼構尚未鉚接、熔接或螺栓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