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
文字修正,將「工作」修正為「作業」;「採適當措施,維護低位勞工」修正為「採
適當設施,足以維護下方勞工」;「按序由下」修正為「按序由上而下」;「被拆除
」修正為「拆除」;「至危害樓板」修正為「致有損樓板」;「穩定程度」修正為「
穩固」;「於狂風或暴雨」修正為「遇強風、大雨」;「如構造物有崩塌之虞時」修
正為「致構造物有崩塌之虞者」;「即予拆除」修正為「優先拆除」;「如」修正為
「有」;「使勞工退避至安全距離」修正為「使勞工退避,保持安全距離」;「措施
」修正為「設施」;「與工作無關之人員」修正為「無關人員」;「並加揭示」修正
為「並明顯揭示」;刪除贅字「應」。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
實務上目前許多拆除工程,有使用挖土機改裝之破壞剪型式,由破壞剪直接剪斷樓板
、梁或柱直接拉倒,爰於第八款增列「或其他方式」,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