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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61 條
雇主於拆除結構物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上至下,逐次拆除。
二、拆除無支撐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以適當支撐或控制,避
    免其任意倒塌。
三、以拉倒方式進行拆除時,應使勞工站立於作業區外,並防範破片之飛
    擊。
四、無法設置作業區時,應設置承受臺、施工架或採取適當防範措施。
五、以人工方式切割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採取防止粉塵之適當
    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文字修正,將「對於結構物之牆、柱等拆除」修正為「於拆除結構物之牆、柱等時」
;「安全區」修正為「作業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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