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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67 條
雇主對於噴漆作業場所,不得有明火、加熱器或其他火源發生之虞之裝置
或作業,並在該範圍內揭示嚴禁煙火之標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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