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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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列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應依風險控制之安全原理,由各款規定之先後順序規劃墜
落災害防止設施。
二、第二款上下設備已包含昇降設備,爰刪除昇降二字。
-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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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風險控制層級原則(Hierarchy of Controls) 規範雇主於高度二公尺以上工
作場所,對勞工有墜落之虞之作業,應依消除、替代、工程控制、行政管理及個
人防護具等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之墜落災害防止設施,以落實源頭減災精
神。
二、本次修正係調整風險控制措施之排序。鑑於個人防護具屬最後一道防線,其防護
效果仰賴勞工正確佩掛與使用,並非優先性控制措施,應於工程控制及行政管理
措施無法完全防止危害時,始予採行,爰將現行第五款「使勞工佩掛安全帶」移
列至第七款,原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款次,依序向前遞移。另保護計畫已包含個人
防護具,第八款條文刪除原第五款安全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