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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72 條
雇主對於臨時房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選擇乾燥及排水良好之地點搭建。必要時應自行挖掘排水溝。
二、應有適當之通風及照明。
三、應使用合於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之飲用水及一般洗濯用水。
四、用餐地點、寢室及盥洗設備等應予分設並保持清潔。
五、應依實際需要設置冰箱、食品貯存及餐具櫥櫃、處理廢物、廢料等衛
    生設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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