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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73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除依一般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規定外,並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有毒樹木、危險蟲類等出現場所作業之勞工,應教以有關預防急救
    方法及疾病症候等。
二、於毒蛇經常出入之地區,應備置防治急救品。
三、應防止昆蟲、老鼠等孳生並予以撲滅。
四、其他必要之急救設備或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依據「抗蛇毒血清管理原則」規定略以,四、抗蛇毒血清使用對象(一)病患:經醫
師診斷為毒蛇咬傷,並評估可以使用抗蛇毒血清者。(二)凡有痙攣及其他過敏等特
異體質、曾接受血清療法或血清過敏性檢查陽性者,須慎重處理。五、抗蛇毒血清之
購買(一)抗龜殼花及赤尾鮐蛇毒血清凍晶注射劑、抗雨傘節及飯匙倩蛇毒血清凍晶
注射劑、抗百步蛇毒血清凍晶注射劑及抗鎖鏈蛇毒血清凍晶注射劑皆為醫師處方藥品
。(二)得購買抗蛇毒血清之對象,依藥事法第五十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
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實務上工作場所難全部符合前揭抗蛇毒血清管理原則
,爰於第二款將「應備置血清及其他防治急救藥品」修正為「應備置防治急救品」,
以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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